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1300号
原告:周某,女,江西省高安市人。
被告:朱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建萍,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7月18日以暂时不想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
审判员 刘剑忠二0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