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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1300号

原告周 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1300号

原告:周某,女,江西省高安市人。

被告:朱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建萍,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7月18日以暂时不想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

审判员  刘剑忠二0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