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执字第146号
被执行人:李有发,男,汉族,1980年4月15日出生,住广西平乐县。
被执行人:黄新得,男,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西平乐县。
被执行人:欧胜发,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住广西平乐县。
被执行人:姚良平,男,汉族,1979年10月22日出生,住广西平乐县。
被执行人:赖敦发,男,汉族,1983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西平乐县。关于被执行人李有发、黄新得、欧胜发、姚良平、赖敦发盗窃罪追缴罚金及追缴犯罪所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280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有发罚金6000元,被执行人黄新得罚金5000元,被执行人欧胜发罚金6000元,被执行人姚良平罚金5000元,被执行人赖敦发罚金5000元,本案作案工具车牌号为粤X×××××大型汽车壹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的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关于本案被扣押的车牌号为粤X×××××大型汽车壹辆,据移送执行的材料显示,该车辆被扣押在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九江派出所。本院依法对属被执行人李有发所有的车牌号为粤X×××××大型汽车进行评估拍卖,但经拍卖机构两次拍卖均未能成交。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李有发所有的车牌号为粤X×××××大型汽车壹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作出的(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2806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对上述车辆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的判决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执字第146号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谭 龙执行员 李志锋执行员 姚莉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