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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2194号

夏巧玲与夏国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194号申请人夏巧玲与被执行人夏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6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巧玲于2016年4月18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5708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007元,执行费26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夏国荣下落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回告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219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健椿

审判员  李中林

审判员  吴江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凌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