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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2448号

曾玉群与叶建新劳动争议2016民初244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当事人
曾玉群,叶建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2448号

原告:曾玉群,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叶建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原告曾玉群与被告叶建新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就该争议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过仲裁,现原告自愿撤回本案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玉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曾玉群承担。

审 判 长  刘柏洲

代理

审判员  余春香

代理

审判员  莫柱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丽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