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682号原告赖广春。被告黄国旗。被告蓝庆桃。第三人广西创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2713-2715。法定代表人李森,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赖广春与被告黄国旗、蓝庆桃、第三人广西创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2016年7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广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原告已预交),由赖广春负担。
审 判 长 罗贤斌
人民陪审员 覃惠清
人民陪审员 黄祖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 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