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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9民初470号

艾尔肯马木提与博湖县绿岛苇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艾尔肯马木提,博湖县绿岛苇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9民初470号原告艾尔肯马木提,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博湖县绿岛苇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米新代,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尔肯马木提诉被告博湖县绿岛苇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尔肯马木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6.1元,由原告艾尔肯马木提负担。

审判员  李建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桑瑞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