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3705号原告蔡金明,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卢华,女,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金明与被告卢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被申请人已归还所欠款项。
原告遂于2016年7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金明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金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蔡金明负担;余款87.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蔡金明。
审判长 王 强
审判员 骆兴国
审判员 黄婵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元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