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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4552号

崔峰与康文占、杨艳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神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峰,康文战,杨艳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4552号原告崔峰,男,1977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委托代理人宋荣彬,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文战,男,1979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杨艳燕,女,1979年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被告康文战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峰诉被告康文战、杨艳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康文战在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鸡分理处开设的工资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x以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黄庄分理处开设的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崔峰自愿以其在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的工资账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避免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康文战在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鸡分理处开设的工资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对被告康文战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黄庄分理处开设的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对担保人崔峰在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予以冻结。上述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惠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