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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83号

黄佩文与梁建勋、梁莹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佩文,梁建勋,梁莹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83号

原告:黄佩文,女,汉族,1951年2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李可勇,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建勋,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告:梁莹君,女,汉族,1980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黄佩文与被告梁建勋、梁莹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佩文以与梁建勋、梁莹君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黄佩文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佩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445.32元,减半收取为58222.66元,由原告黄佩文负担。

审 判 长  罗凯原

代理

审判员  梁亦民

代理

审判员  霍 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巫江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