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83号
原告:黄佩文,女,汉族,1951年2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李可勇,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建勋,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告:梁莹君,女,汉族,1980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黄佩文与被告梁建勋、梁莹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佩文以与梁建勋、梁莹君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黄佩文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佩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445.32元,减半收取为58222.66元,由原告黄佩文负担。
审 判 长 罗凯原
代理
审判员 梁亦民
代理
审判员 霍 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巫江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