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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民初字第1736号

福州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与赵瑞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州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赵瑞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1736号原告福州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甘蔗街道新区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5673130836。法人代表人汤沸,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飞,福州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瑞华,女,汉族,1976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黄葵,夫妻关系,特别授权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一期)6#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X11777915C。负责人施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曹莉玲,公司职员,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瑞华、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福州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97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实收10048.5元,由原告福州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秀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洪泽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