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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民终1086号

马永忠与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程志明、何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永忠,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程志明,何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1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永忠,男,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代理人杨超雄,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何良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武江,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鹏,男,汉族,系美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蓬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志明,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秀,女,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上诉人马永忠因与被上诉人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程志明、何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永忠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永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永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已付1,500元),由马永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朝阳

审判员  何顺红

审判员  罗晓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