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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91民初1869号

胡天羽、李明伏等与许雪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天羽,李明伏,许雪峰,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1869号

原告:胡天羽,女,汉族,1980年11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李明伏,男,汉族,1975年7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许雪峰,男,汉族,1980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

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中路大庆大厦1层02号房109房A1。

法定代表人:吴军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天羽、李明伏诉被告许雪峰、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许雪峰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东岸花园93栋5号房的产权(合同编号为8B5029),并已提供原告胡天羽自身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阳光天健城3栋B座306号房(深房地字第××号)的产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胡天羽、李明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许雪峰名下位于惠州市大亚湾东岸花园93栋5号房的产权(合同编号为8B5029),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价值以984560元为限;

二、查封原告胡天羽名下位于深圳龙岗区龙岗镇阳光天健城3栋B座306房(深房地字第××号)的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出卖、转让或做其它形式的处分。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上述冻结财产,如申请延长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前15天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的,责任自负。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曾日华

审判员 李海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慧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