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7民初3129号

原告周爱春诉被告张玉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周爱春,张玉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3129号原告周爱春,女,1972年1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虞柏春,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芳,女,1982年7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爱春诉被告张玉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爱春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玉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爱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张玉芳负担。

审 判 员  钱晓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见习

书记员  谢慧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