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3129号原告周爱春,女,1972年1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虞柏春,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芳,女,1982年7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爱春诉被告张玉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爱春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玉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爱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张玉芳负担。
审 判 员 钱晓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见习
书记员 谢慧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