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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民终270号

上诉人杨维良与被上诉人杨维范返还土地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杨维良,杨维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民终270号上诉人杨维良,男,195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翠峦区。委托代理人XX,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杨维范,男,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翠峦区。委托代理人陈桂玲,女,1955年12月6日出生,西林区学校退休教师,住伊春区。

上诉人杨维良诉杨维范返还土地纠纷一案,不服翠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翠民初字第2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审认定,原、被告都持有土地使用证,但双方的土地使用证中所附的界址图四至及界址不清。现双方因土地范围和土地界址发生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的土地权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驳回原告杨维良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及房屋和补偿款、直补款的起诉。

上诉人杨维良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翠峦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翠民初字第294号民事裁定;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杨维范返还侵占上诉人位于翠峦木材小区火车道南3公顷土地;返还被其占用的房屋,并拆除该土地范围内的被上诉人私建的房屋;判令被上诉人返还其占用上诉人土地期间获得的补偿款及税款。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维良持土地使用证要求被上诉人杨维范返还占有的土地及给付占有土地补偿款系返还财产诉讼,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收案范围。原审法院以诉争土地界址不清为由,认定本案属于土地权属纠纷错误,应予以纠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翠峦区人民法院(2015)翠民初字第294号民事裁定原裁定;

二、指令翠峦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顾炳恒

审判员  夏 岩

审判员  周 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孟 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