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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执56号

陈佩学与赵宝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佩学,赵宝珍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56号申请执行人陈佩学,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宝珍,男,汉族。申请人执行人陈佩学与被执行人赵宝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学明

审判员  王国荣

审判员  白振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卫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