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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执保159号

李林霖与跃富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跃富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保159号李林霖,女,汉族,1971年3月21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委托代理人:杨兰萍,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跃富建设有限公司,住址,攀枝花市西区。

法定代表人:赵素琼,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霖诉被告跃富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林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跃富建设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竹的账号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文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国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