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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3民初1138号

石谏杏与刘远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石谏杏,刘远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3民初1138号原告石谏杏,女,195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被告刘远建,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梧州市。

原告石谏杏诉被告刘远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在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规定的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凤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