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3民初1138号原告石谏杏,女,195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被告刘远建,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梧州市。
原告石谏杏诉被告刘远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在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规定的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凤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