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5792号原告杨某某,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汉族,住胶州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臧辉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崇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