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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5792号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5792号原告杨某某,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汉族,住胶州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臧辉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崇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