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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民初字第1348号

李军与张耀文、唐佩懿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军,张耀文,唐佩懿,桂林弗尔斯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弗尔斯特控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李军,男,汉族,1969年2月2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诉讼代理人徐珊,广西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吕毅,广西汉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耀文,男,汉族,1969年9月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诉讼代理人陈文,广西古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林春慧,广西古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佩懿,女,汉族,1986年3月1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诉讼代理人陈彪,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弗尔斯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琴潭路1号1栋1单元别墅。法定代表人张耀文,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弗尔斯特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翁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与被告张耀文、唐佩懿、桂林弗尔斯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弗尔斯特控股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军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周 浩

人民陪审员  陈春燕

人民陪审员  钱宇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阳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