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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8980号

李文霞诉田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文霞,田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980号原告李文霞,女,1957年1月18日出生。被告田彬,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霞与被告田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霞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霞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霞撤回起诉。

审判员  隗爱卿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圆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