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8民初1374号
原告:周建多。
被告:李志龙。
原告周建多为与被告李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李志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1月19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赵丽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原告周建多与被告李志龙在浙江省湖州务工认识。2011年初,被告李志龙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于2011年1月1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记载:“今借到周建多人民币1万元正,借币人李志龙,2011年1月19日,月利1.2分。”出具借条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志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建多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1月19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被告李志龙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丽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茂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