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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4722号

李燕与刘学魁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李燕,刘学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4722号原告李燕。被告刘学魁。本院受理原告李燕诉被告刘学魁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不动产所在地为天津市河北区博爱道君临大厦,不动产所在地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系因不动产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综上,本案由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代理

审判员  侯春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志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