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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2516号

王某与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2516号

原告:王某。

被告:费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已交纳),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赵旭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