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2516号
原告:王某。
被告:费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已交纳),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赵旭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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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2516号
原告:王某。
被告:费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已交纳),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赵旭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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