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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1370-1371、1373号之一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王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王艺平,刘珍,董教敏,曾枝红,包叔娟,沈华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370-1371、13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128号耀江广厦一楼,组织机构代码:07933799-1。

负责人:王巍,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邵宏鑫,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王艺平,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杭州市。

被执行人:刘珍,女,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杭州市。

被执行人:董教敏,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被执行人:曾枝红,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被执行人:包叔娟,女,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被执行人:沈华铁,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本院在执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王艺平、刘珍、董教敏、曾枝红、包叔娟、沈华铁(2016)浙0104执1370-1371、137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属于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5)杭江商初字第2354、2356-2357号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骏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蓝越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