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4执4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华宁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亚违,行长。
被执行人:蒋福建,男,1967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宁县。
被执行人:邱志兰,女,1962年3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施应福,男,1962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宁县。
被执行人:蒋光明,男,1964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宁县。申请执行人农行华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蒋福建、蒋光明、邱志兰、施应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华民督字第2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蒋福建、蒋光明、邱志兰、施应福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农行华宁县支行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福建、蒋光明、邱志兰、施应福履行(2015)华民督字第21号支付令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蒋福建、蒋光明、邱志兰、施应福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义务,清偿农行华宁县支行借款本息27813.32元、负担申请费182元、执行费319元、合计执行标的28314.3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福建、邱志兰以做生意维持生活,生活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华宁县人民法院(2016)云0424执4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追偿权结案。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庆福
审判员 傅家伦
审判员 文 琼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