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04民初2373号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373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藤雅,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康承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497元(减半收取),由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开海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