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初900号
原告: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钻井总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渤海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张言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娄安璠,山东益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原告职工。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钻井总公司诉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钻井总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钻井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钻井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钻井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卫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荆梦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