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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通执字第03970号

陈贵龙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贵龙,李英,北京龙星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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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通执字第03970号申请执行人陈贵龙,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英,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龙星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陈贵龙、李英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民(商)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龙星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龙星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商)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陈 红 彦

审 判 员 ��邵玉喜

代理

审判员 崔 鸿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志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