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189号
原告:李克荣,男,住延吉市。
被告:姜福臣,男,住延吉市。
原告李克荣与被告姜福臣之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姜福臣执行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克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姜福臣在延吉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款。
二、冻结保全担保人李明强的银行存款。动产冻结期限为三年。如原告徐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
审判员 车一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