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1286号
原告:宋月荣,女,194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
委托代理人:尹峰,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运锋,男,50岁,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
原告宋月荣诉被告田运锋民间���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朱建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7月18日,原告宋月荣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宋月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月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宋月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冰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