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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民初1286号

宋月荣与田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月荣,田运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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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1286号

原告:宋月荣,女,194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

委托代理人:尹峰,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运锋,男,50岁,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

原告宋月荣诉被告田运锋民间���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朱建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7月18日,原告宋月荣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宋月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月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宋月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冰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