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2643号原告福建金帝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李雄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清,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欢,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丽聆,女,汉族,1966年9月1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福建金帝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丽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之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金帝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原告预交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昌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施倩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