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625号原告宋军官,男,1988年4月28日生,住德惠市。被告梁俊贺,男,1991年6月14日生,住德惠市。被告丁天朋,男,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军官诉被告梁俊贺、丁天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告梁俊贺、丁天朋无法送达,原告又不能提供其准确地址,无法查找。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被告梁俊贺、丁天朋现已无法送达,原告应查明被告梁俊贺、丁天朋准确地址后,再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军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及邮寄送达费168元返还给原告,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长江
代理
审判员 孙永德
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