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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625号

宋军官与梁俊贺、丁天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军官,梁俊贺,丁天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625号原告宋军官,男,1988年4月28日生,住德惠市。被告梁俊贺,男,1991年6月14日生,住德惠市。被告丁天朋,男,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军官诉被告梁俊贺、丁天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告梁俊贺、丁天朋无法送达,原告又不能提供其准确地址,无法查找。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被告梁俊贺、丁天朋现已无法送达,原告应查明被告梁俊贺、丁天朋准确地址后,再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军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及邮寄送达费168元返还给原告,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长江

代理

审判员  孙永德

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