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申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邵宝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建港。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薛薇。再审申请人邵宝金因与被申请人罗建港、薛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连民终字第01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邵宝金申请再审称: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二审认定的事实有误。申请人与罗建港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借款,杨忠艳才主动与申请人电话沟通,说钱是他用的,后双方在杨忠艳办公室商谈,杨忠艳要求申请人再宽限一些时间,他会帮罗建港偿还借款。但杨忠艳与罗建港之间的欠款关系与申请人无关。被申请人提供的由杨忠艳出具的借条与本人无关。罗建港提交意见称:我有杨忠艳借邵宝金的借条,请邵宝金提供我借他钱的证据。借条上杨忠艳打的是邵宝金的名字,跟我没有关系。薛薇提交意见称:钱不是借给罗建港的,是邵宝金借给杨忠艳的,他自己承认过的,而且多次来找我,让罗建港帮他去找杨忠艳要这钱,杨忠艳也承认是他借邵宝金的钱,与我们无关。
本院认为:在二审期间,罗建港提供了案外人杨忠艳出具的借条、王华的证明,并申请证人金某、庞某到庭作证,邵宝金申请证人李某、高某到庭作证。上述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虽能证实邵宝金曾将涉案款项交付罗建港,但相关证人同时又证明杨忠艳在邵宝金将款项交付罗建港前与邵宝金电话联系借款事宜,在款项出借后,邵宝金亦曾到杨忠艳办公室商谈还款及抵押车辆的问题,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邵宝金与罗建港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邵宝金亦未能提供其与罗建港之间存在口头或书面借款协议的证据。二审因此判决驳回邵宝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邵宝金也未能提供新的证据以证实其与罗建港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邵宝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邵宝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作超
审判员 曹振泉
审判员 王 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学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