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188号申请执行人金延寿,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回族,,住西宁市滨河南路。申请执行人金晓琳,女,1995年11月29日出生,回族,,住西宁市滨河南路。被执行人王生强,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经济开发区杨沟湾村。申请人金延寿、金晓琳与被执行人王生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2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生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生强给付申请人金延寿、金晓琳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334604.8元,并承担执行费4919元。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王生强在服刑,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妻给付10000元,剩余324604.8元,待被执行人有给付能力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以执行和解,终结(2015)东刑初字第2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素霞
审判员 顾植梅
审判员 滕生元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