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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申598号

浙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凯保电器有限公司、上海中兴电器开关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上海凯保电器有限公司,上海中兴电器开关厂,浙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福章松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59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凯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153弄5号4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连松。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中兴电器开关厂,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弄*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王连松。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郑宣钦,男,194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东风工业区奋进路9号。

法定代表人:屠瑜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彩勇,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

被告:温州福章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招贤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连松,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上海凯保电器有限公司、上海中兴电器开关厂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温州福章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知民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海凯保电器有限公司、上海中兴电器开关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亦非

代理

审判员  滕灵勇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晓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