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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执26号之二

邵阳市北塔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封金山、岳娜兰、封岳、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广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阳市北塔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封金山,封岳,岳娜兰,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执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北塔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向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封金山,男。被执行人封岳,男。被执行人岳娜兰,女被执行人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金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北塔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封金山、岳娜兰、封岳、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广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邵中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广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邵阳市北塔区广夏名都小区内3号楼的16间房屋及5号楼的四间门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广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广夏名都小区3号楼16套房屋的查封。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湘05执2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广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广夏名都小区3号楼16套房屋的查封。因本案在双方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2015)邵中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欣

审 判 员  陈更强

代理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秋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