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4民初3236号
原告:郭君君,女,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
委托代理人:孙娟,系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兰店市老年病医院,所在地普兰店市文化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刘刚,系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君君诉被告普兰店市老年病医院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君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林丽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