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3408号
原告:吴艳力,男,1965年7月27日生,汉族,住藁城区,
被告:吴瑞民,男,196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藁城区,
被告:吴世瑶,男,198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艳力与被告吴瑞民、吴世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艳力于2017年7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艳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艳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由原告吴艳力负担。
审判员 高利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申超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