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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3408号

吴艳力与吴瑞民、吴世瑶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吴艳力,吴瑞民,吴世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3408号

原告:吴艳力,男,1965年7月27日生,汉族,住藁城区,

被告:吴瑞民,男,196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藁城区,

被告:吴世瑶,男,198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艳力与被告吴瑞民、吴世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艳力于2017年7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艳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艳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由原告吴艳力负担。

审判员  高利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申超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