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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6民初1014号

马薪濮与王坤、吴振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薪濮,王坤,吴振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6民初1014号原告马薪濮,男,汉族。被告王坤,男,汉族。被告吴振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薪濮与被告王坤、吴振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薪濮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薪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薪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薪濮承

审判员  刘景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