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6民初1014号原告马薪濮,男,汉族。被告王坤,男,汉族。被告吴振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薪濮与被告王坤、吴振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薪濮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薪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薪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薪濮承
审判员 刘景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