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2执108号移送单位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某明,男,汉族,1988年1月出生,户籍登记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官塘镇,公民身份号码。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本院于2016年3���17日作出的(2016)粤0512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某明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缴交罚金10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5月19日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2016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交罚金1000元。期届,被执行人陈某明没有履行该项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明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汕头市房地产档案室、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以及法院执行业务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陈某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陈某明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可予终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锐辉
审判员 冯启涛
审判员 刘奇典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