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财保12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
被
申请人:刘海波,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与被申请人刘海波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海波的存款60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海波的存款60000元。
二、查封李月芬名下车牌号为鲁F×××××的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辛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