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5264号之二
原告:孙红兵。
被告:王汉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兵诉被告王汉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红兵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91元,减半收取295.50元,财产保全费350元,合计645.50元,由原告孙红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钟一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梦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