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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5264号之二

孙红兵与王汉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红兵,王汉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5264号之二

原告:孙红兵。

被告:王汉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兵诉被告王汉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红兵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91元,减半收取295.50元,财产保全费350元,合计645.50元,由原告孙红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钟一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梦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