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72民特466号

周军艇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当事人
周军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特466号

申请人:周军艇,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船员,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何忠诚,舟山市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军艇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一案中,申请人周军艇逾期未预交申请费,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债权登记申请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单亚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陈 燕?PAGE*ArabicDash?-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