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2404号
原告:梁志军。
被告:刘毅。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志军诉被告刘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志军、被告刘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97元,财产保全费2445元,由原告梁志军负担。
审判员 王云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欣田 关注公众号“”
梁志军与刘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2404号
原告:梁志军。
被告:刘毅。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志军诉被告刘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志军、被告刘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97元,财产保全费2445元,由原告梁志军负担。
审判员 王云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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