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5民初2404号之一

梁志军与刘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志军,刘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2404号

原告:梁志军。

被告:刘毅。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志军诉被告刘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志军、被告刘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97元,财产保全费2445元,由原告梁志军负担。

审判员  王云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欣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