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2711号
申请执行人:张帅,男,1981年8月30日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埇桥区。
被执行人:宿州市银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银河一路建委大厦六楼。组织机构代码:08034875-1.
法定代表人:赵磊,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葛路,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宿州市银河一路新都市华庭西区。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3民终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宿州市银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葛路未按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张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宿州市银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葛路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元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