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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2711号

张帅、宿州市银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帅,宿州市银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葛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2711号

申请执行人:张帅,男,1981年8月30日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埇桥区。

被执行人:宿州市银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银河一路建委大厦六楼。组织机构代码:08034875-1.

法定代表人:赵磊,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葛路,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宿州市银河一路新都市华庭西区。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3民终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宿州市银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葛路未按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张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宿州市银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葛路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元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