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2230号原告周新。被告洪美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女与被告洪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6年7月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补交另一半案件受理费3215元。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退还一半后计1608元,由原告周新女负担。
审判员 俞 颖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蓝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