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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执恢238号

成英四与陈龙心民间借贷纠纷(冻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英四,陈龙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02执恢238号申请执行人成英四,男,汉族,1978年7月20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本市汉滨区新城办。被执行人陈龙心,男,汉族,1975年1月5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本市汉滨区牛蹄镇。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4)汉滨民初字第020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龙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偿还成英四借款本金92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龙心及其配偶谢恒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和收入;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龙心及其配偶谢恒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清单);

三、限被执行人陈龙心及其配偶谢恒自查封、扣押财产之日起3日内履行还款义务,逾期将依法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乐发波

审判员  张 欣

审判员  晏 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瑞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