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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民初字第1442号

林存芳、秦文与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存芳,秦文,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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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1442号原告林存芳,女,1968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原告秦文,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被告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环城路40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8911592-0。法定代表人陈光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官忠建,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存芳、秦文诉被告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存芳、秦文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存芳、秦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存芳、秦文撤回对被告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林存芳、秦文负担。

审判员  李华颖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祖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