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1442号原告林存芳,女,1968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原告秦文,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被告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环城路40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8911592-0。法定代表人陈光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官忠建,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存芳、秦文诉被告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存芳、秦文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存芳、秦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存芳、秦文撤回对被告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林存芳、秦文负担。
审判员 李华颖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祖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