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2民初580号
原告:李某,务工。
被告:孙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已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李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诗梅
人民陪审员 刘祥凤
人民陪审员 关 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