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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民初580号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2民初580号

原告:李某,务工。

被告:孙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已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李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诗梅

人民陪审员  刘祥凤

人民陪审员  关 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