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初17998号

河南中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阳城县金龙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中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阳城县金龙陶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7998号原告河南中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建欧。委托代理人王仁江、张鹏(实习),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城县金龙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法定代表人万锦标。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阳城县金龙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中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房 舒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翟晨慧 关注公众号“”